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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或优先通知

抵押

转让或转移以及解除可能在向开曼登记员提交所需文件后立即生效。

当船舶在开曼登记时,还可以提交抵押文件以同时登记该船舶的任何抵押权人的产权。登记员将在登记册上记录抵押详细信息,并在抵押文件上签署登记的日期和时间。

抵押按登记日期和时间的优先顺序排列,可能采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

  • 本金和利息 - 登记员将记录商定的本金和利息(如适用)。
  • 往来账户 - 登记员将记录在特定时间点到期的抵押金额,该金额取决在此特定时间点上到期的账户金额。

如果船舶被扣押或没收,抵押权人的产权应保持登记状态,并以法院命令为准(如适用)。

禁令

如果抵押文件包含"禁令",禁止在未经原始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所有权、终止船舶登记或建立进一步抵押,则开曼登记处会在登记册上注明此类限制,而且不会处理任何此类问题,除非提交原始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书,或者开曼登记处收到法院命令,则另行指示。

但是,此禁令不会影响开曼根据《商船法》第 8 条去撤除"不合规"船舶的登记(需按照本法规之要求进行适当通知)。根据《商船法》第 8 条之规定,如有必要撤除某船舶的登记,则任何抵押仍受保护,并需保证承押人知悉此情况。

抵押转移(从一个英国登记地转移到另一个英国登记地)

船舶可以将登记情况从一个英国登记地(如英国)转移到另一个英国登记地(如开曼),并在新的英国登记地(开曼)上记录相同的所有权和抵押详情。

例如,在从伦敦港(英国)转移到乔治敦港(开曼)时,船东和抵押详情将在英国登记关闭之前记录到开曼登记册上,从而保持连续的抵押权人保护,前提是抵押权人已同意船舶的转让。

免关税和税收

在开曼,无需根据登记抵押的价值向开曼缴纳关税或税收。抵押权人(即贷款人)不需要"有资格的人士、公司或实体",也不需要在开曼上拥有"营业地点",即可登记抵押。

保管处

抵押文件可能存放在以下位置之一:

不论是存放在总部或其他保管处,抵押品自其初始存放的日期和时间起始终登记在案,并且仍然对该船负有产权,直至开曼解除登记处。

无论以下何种船舶登记类型(完全、临时、限期、在建或光船(空船)租赁),都可以记录抵押。

优先通知

开曼提供记录"优先通知"的选项,可以让发出此类通知的一方能够在开曼登记处记录优先通知后的最多 30 天内表达登记抵押的意向。这可以防止(30 天)后续的优先通知或抵押在发出初始优先通知的一方能够登记抵押之前获得所属船舶的优先权。

如果抵押交易发生在开曼群岛之外,这个选择可能特别有用。

应使用两个优先通知模板之一 - 关于拟在开曼群岛登记的船舶的优先通知或优先通知条目(对于已经在 CISR 登记的船舶)。登记部分提供相关模板(请联系 登记处)。

请注意,优先通知也可能存放在全球七个抵押保管处的其中一个。